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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