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美菱:股票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美泰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承义法字第00015-2号 致: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出具的 《关于中科美菱股票发行备案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0CDA30002号 《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对象缴纳认购股份款项的支付凭证,以及本次发行对象 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系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 在股份代持行为。 二、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协议》、《认购结果公告》和《验资报告》等文 件,本次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问答 -- 定向发行(二)》中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 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