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晶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3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上刊登了《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1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 14 时在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 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孙薇维律师、张晓雯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