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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合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核查意见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立盛包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