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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合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 形。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形。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立盛包装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越南立盛"或"标的公司")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业务指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越南立盛 26%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