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立盛包装有限 公司 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 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为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不涉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