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 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