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日照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须具备会计 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