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下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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