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常潇斐律师、沈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