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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00072CSSC-STC(600072)2023-09-25 10:12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 经对郑松先生、温剑波先生、黄卫民先生、张晓阳先生的学历、职称、 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后,我们认为郑松先生、温剑波先生、黄卫民先生、 张晓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经审核《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 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中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资子公司 的业务发展,改善现金流,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公司本次 与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