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林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099LH(600099)2023-11-24 09:5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法 律 意 见 书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11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