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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600133ELHT(600133)2024-03-07 09:3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6 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史文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余瑞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三是 2022 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 1 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 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综上,公司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而 形成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定期报告 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