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 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 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交易发生额 4.91 亿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进行补充披露,存 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 年 12 月,子公司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 18.24 亿元项目贷款提 供不超过 9.95 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 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 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46 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史文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余瑞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