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情形的说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广州招商滚装运输 有限公司的 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机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 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