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股份:生物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 内建中券意字第【16】号 致: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郭瑞鹏、王磊(以下称 "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 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 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 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的本法律意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