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