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提名 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和建议等,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