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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600211TIBET PHARMA(600211)2024-03-26 10:0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1-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 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