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西藏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