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局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