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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广晟有色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600259RNM(600259)2024-08-15 09:02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王昊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0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 7,339,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6。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