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浙五律(钱水)意第[6]号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王惠林、江雨茗(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 利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同于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