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们作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75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153706000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53号 主 题 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