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 斌、袭诚见证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 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了变更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地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