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 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或正本一致。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公司、公司有关人员或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明、承诺、确认 均具备真实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1 法律意见书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云龙区万科尚都会商务楼 20 层 邮编:221000 联系电话:0516-85835981(总机)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 效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