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 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