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长春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港燃气) 39.83%股权无偿划转给长发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从而使得长发集团通 过长港燃气间接控制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长春燃气) 357,810,87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75%)(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 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以下简称本次免于要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