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600333CC GAS(600333)2024-04-12 13:05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条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工作协调人和日常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