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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00333CC GAS(600333)2024-04-12 13:0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