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 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尽快聘任董事会秘书,最迟不超 过三个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