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9月修订)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 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 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 第二章 任 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