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精伦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18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