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柳化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律師(南寧)事務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08-1 号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 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柳 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