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_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 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本所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