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024 年 4 月 15 日董事会八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和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