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杭萧钢构:杭萧钢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600477HXSS(600477)2024-08-22 11:1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杭萧钢 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 / 9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