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千 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内容外的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