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