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