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