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医疗: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山东新华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已将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 (1)公司控股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医药")与公 司控股股东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健康")权属 医疗机构及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众生医药向山东健康权属医疗机构及子公司 配送药品、材料均依照市场价格执行,有利于扩大销售规模,增加众生医药的议 价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控股子公司众生医药与公司联营企业北京同仁堂淄博药店连锁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同仁堂淄博药店")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众生医药 向北京同仁堂淄博药店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