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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600644LEP(600644)2024-03-29 11:38

(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三月 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同意。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条 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