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 居安律意字第 [2号 致: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雁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实施向本所律师 披露,无任何隐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