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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坊:水井坊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7日修订)
600779SCSF(600779)2024-02-07 10:06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提案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