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5、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 年 A 股限制性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