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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法律意见书
600875DEC(600875)2024-02-05 11:07

会社律师事务所 ING&WO 中国民营业的比较轻松地区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