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甚 于独立客观地判断立场,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7000万元"年 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的议案》的相 关材料,经认真审阅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及项目建设情况,与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 7000万元"年产 12 万吨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专 项资金借款合同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有助于加快重大 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李姚矿 朱 超 王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