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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600935HWASU(600935)2024-10-11 12:05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致: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本所与认购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认购人的委托,就其 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 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