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续 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